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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纳替尼的用法用量

本品主要成分为盐酸普纳替尼,剂量以普纳替尼计。

成人用量

慢性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(CML)

口服,初始剂量为45mg,每日1次;当患者达到BCR-ABL1国际标准(IS)≤1%时,剂量可降至15mg,每日1次。

若患者在15mg每日1次的剂量下失去疗效,可将剂量重新上调至既往可耐受的剂量水平(30mg或45mg,每日1次)。

持续用药,直至患者在剂量上调后再次失去疗效,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。

若用药3个月后仍未达到血液学应答,需考虑停药。

加速期及急变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(CML)

口服,初始剂量为45mg,每日1次;最佳剂量尚未确定。

对于达到主要细胞遗传学应答的加速期CML患者,可考虑降低剂量。

持续用药,直至患者失去疗效,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。

若用药3个月后仍未达到血液学应答,需考虑停药。

费城染色体阳性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(Ph+ALL)

新诊断的Ph+ALL:

口服,初始剂量为30mg,每日1次,联合化疗;诱导治疗结束时,若患者达到微小残留病(MRD)阴性(BCR::ABL1/ABL1≤0.01%)的完全缓解状态,剂量可降至15mg,每日1次。继续联合化疗用药,最多治疗20个周期,直至患者失去疗效,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。

无其他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可用的Ph+ALL或T315I突变阳性Ph+ALL:

口服,初始剂量为45mg,每日1次,单药治疗;最佳剂量尚未确定。持续用药,直至患者失去疗效,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反应。若用药3个月后仍未达到应答,需考虑停药。

毒性相关剂量调整

若发生不良反应,需根据情况暂停治疗、降低剂量或永久停药。如需调整剂量,可参考以下阶梯方案执行:

对于慢性期CML患者:

首次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30mg;第二次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15mg;第三次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10mg。若后续仍无法耐受每日1次10mg的剂量,则需永久停药。

对于加速期/急变期CML或单药治疗的Ph+ALL患者:

首次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30mg;第二次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15mg。若后续无法耐受每日1次15mg的剂量,则需永久停药。

对于新诊断的Ph+ALL患者(联合化疗):

首次剂量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15mg;第二次调整为每日1次,每次10mg。若后续无法耐受每日1次10mg的剂量,则需永久停药。

对于无法耐受上述最低推荐剂量的患者,均需永久停药。

具体不良反应的剂量调整

针对具体不良反应及严重程度,推荐以下剂量调整措施:

心脑血管动脉闭塞性事件:

1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缓解后恢复原剂量治疗;2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停药;3-4级事件需永久停药。

外周血管或其他动脉闭塞性事件:

1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缓解后恢复原剂量治疗;2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原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暂停用药至症状降至0-1级后,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;3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停药;4级事件需永久停药。

静脉血栓栓塞:

1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缓解后恢复原剂量治疗;2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原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暂停用药至症状降至0-1级后,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;3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停药;4级事件需永久停药。

心力衰竭:

2-3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,若事件复发则停药;4级事件需永久停药。

肝毒性:

若谷草转氨酶(AST)或谷丙转氨酶(ALT)>3倍正常上限(ULN),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。若AST或ALT≥3倍ULN,且同时伴有胆红素>2倍ULN而碱性磷酸酶<2倍ULN,则需永久停药。

胰腺炎或血清脂肪酶升高:

血清脂肪酶>1-1.5倍ULN:可考虑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缓解后恢复原剂量治疗。

血清脂肪酶>1.5-2倍ULN;或血清脂肪酶2-5倍ULN且无症状;或无症状影像学确诊胰腺炎: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(<1.5倍ULN)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。

血清脂肪酶2-5倍ULN且有症状;或3级症状性胰腺炎;或血清脂肪酶>5倍ULN且无症状: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完全缓解且脂肪酶水平恢复至0-1级后,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。

症状性胰腺炎且血清脂肪酶>5倍ULN:需永久停药。

骨髓抑制:

若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(ANC)<1000/mm³或血小板计数<50000/mm³,需暂停用药,直至ANC≥1500/mm³且血小板计数≥75000/mm³后恢复原剂量治疗;若骨髓抑制复发,则暂停用药至指标恢复后,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。

其他非血液学不良反应:

1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缓解后恢复原剂量治疗;2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原剂量治疗,若不良反应复发,则暂停用药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;3-4级事件需暂停用药,直至症状降至0-1级后恢复下一较低剂量治疗,若不良反应复发则需永久停药。

合并强效CYP3A抑制剂时的剂量调整

应尽可能避免普纳替尼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。若无法避免合用,需根据普纳替尼的当前剂量相应降低剂量:当前剂量为每日1次45mg时,合用期间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30mg;当前剂量为每日1次30mg时,合用期间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15mg;当前剂量为每日1次15mg时,合用期间的推荐剂量为每日1次10mg;若当前剂量为每日1次10mg,则应避免与强效CYP3A抑制剂合用。停用强效CYP3A抑制剂3-5个消除半衰期后,可恢复至合用前患者可耐受的普纳替尼剂量。

FDA,2022.02

普纳替尼

普纳替尼

普纳替尼费城染色体阳性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(Ph+ ALL)和慢性髓系白血病 (CML)患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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