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品应在有抗肿瘤药物使用经验的医师指导下使用,推荐剂量为每日一次口服500 mg.
初治AML(单药治疗)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大多数患者在开始使用艾伏尼布(ivosidenib)后6个月内达到最佳疗效;因此,应持续治疗至少6个月,以充分观察疗效。
初治AML(联合治疗)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,与阿扎胞苷(azacitidine)联合使用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大多数患者在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后6个月内达到最佳疗效;因此,应与阿扎胞苷联合持续治疗至少6个月,以充分观察疗效。
艾伏尼布应在第1周期第1天开始给药,同时阿扎胞苷以75 mg/m²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,每日一次,在每个28天治疗周期的第1–7天(或第1–5天和第8–9天)给药。其他剂量信息请参阅阿扎胞苷的药品说明书。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大多数患者在开始使用艾伏尼布后6个月内达到最佳疗效;因此,应持续治疗至少6个月,以充分观察疗效。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对于未出现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的患者,应至少持续使用艾伏尼布6个月,以充分观察临床疗效。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
口服,500 mg,每日一次,用于治疗IDH突变型胶质瘤†(超说明书用药)。
若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治疗下,仍出现持续超过48小时的严重分化综合征症状或体征(如发热、急性呼吸窘迫、肺部浸润、胸腔或心包积液、低血压、外周水肿、体重快速增加、肝肾功能损害或多器官功能障碍),应暂停艾伏尼布,直至毒性降至2级或以下。
若在启动羟基脲治疗后,非感染性白细胞增多症(白细胞计数 >25,000/mm³ 或总白细胞绝对值增加 >15,000/mm³)仍持续存在,应暂停艾伏尼布。待白细胞增多症缓解后,可恢复每日500 mg剂量。
若QTc间期为480–500毫秒,应暂停艾伏尼布治疗;当QTc间期改善至≤480毫秒时,可恢复原剂量(每日500 mg)。QTc延长缓解后,至少每周监测心电图(ECG)2周。
若QTc间期 >500毫秒,应暂停艾伏尼布治疗;当QTc间期改善至≤480毫秒或较基线延长≤30毫秒时,可恢复减量至每日250 mg。若确认QT间期延长由其他病因引起,可重新加量至每日500 mg。
若出现有症状的QTc间期延长(如危及生命的室性心律失常),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。
若发生吉兰-巴雷综合征,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。
若在AML单药治疗或MDS治疗期间出现3级或以上不良反应,应暂停艾伏尼布。当毒性降至2级或以下时,可恢复减量至每日250 mg;若毒性进一步改善至1级或以下,可重新加量至每日500 mg。
若3级或以上不良反应再次发生,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。
若在AML联合阿扎胞苷治疗或胆管癌治疗期间出现3级或以上不良反应,应暂停艾伏尼布。
当毒性改善至1级或基线水平:
(1)若为3级毒性,恢复剂量为每日500 mg;
(2)若为4级毒性,恢复剂量为每日250 mg。
(3)若3级或以上不良反应第二次复发,应将剂量减至每日250 mg直至毒性缓解,之后可恢复至每日500 mg。
(4)若3级毒性第三次复发,或4级毒性再次复发,应永久停用艾伏尼布。
(1)轻度或中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A级或B级):无需初始剂量调整。
(2)重度肝功能损害(Child-Pugh C级):尚未研究。开始治疗前应权衡药物的潜在风险与获益。
(1)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(eGFR 30至<90 mL/分钟/1.73 m²):无需初始剂量调整。
(2)重度肾功能损害(eGFR <30 mL/分钟/1.73 m²)或接受透析:尚未研究。开始治疗前应权衡药物的潜在风险与获益。
生产厂家未提出特殊剂量建议。
FDA,2023.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