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人慢性期CML的推荐起始剂量为100毫克,每日一次口服。成人加速期CML、髓系或淋巴样急变期CML或Ph+ALL的推荐起始剂量为140毫克,每日一次口服。片剂不应压碎、切割或咀嚼;应整片吞服。达沙替尼可与食物同服或不同服,可在早晨或晚上服用。
儿科患者的推荐起始剂量基于体重。推荐剂量每日一次口服,可与食物同服或不同服。每3个月根据体重变化重新计算剂量,或在必要时更频繁地计算。
不要压碎、切割或咀嚼片剂。整片吞服。对于难以整片吞服片剂的儿科患者,有额外的给药考虑。
儿科患者达沙替尼的剂量:体重10公斤至不足20公斤,每日剂量40毫克;体重20公斤至不足30公斤,每日剂量60毫克;体重30公斤至不足45公斤,每日剂量70毫克;体重至少45公斤,每日剂量100毫克。
对于Ph+ALL儿科患者,在诱导化疗第15天或之前(当诊断确认时)开始达沙替尼治疗,并持续2年。
不建议体重低于10公斤的患者使用片剂给药。
避免同时使用强效CYP3A4诱导剂和圣约翰草。如果患者必须同时使用强效CYP3A4诱导剂,考虑增加达沙替尼剂量。如果增加了达沙替尼剂量,需仔细监测患者的毒性。
避免同时使用强效CYP3A4抑制剂和葡萄柚汁。建议尽可能选择无或具有最小酶抑制潜力的替代合用药物。如果达沙替尼必须与强效CYP3A4抑制剂同时使用,考虑将剂量减少至:每日服用达沙替尼140毫克的患者减至每日40毫克;每日服用达沙替尼100毫克的患者减至每日20毫克;每日服用达沙替尼70毫克的患者减至每日20毫克。对于每日服用达沙替尼60毫克或40毫克的患者,考虑中断达沙替尼,直至停用抑制剂。在抑制剂停药后,需经过约1周的洗脱期,再重新开始达沙替尼治疗。这些降低的达沙替尼剂量预计可将曲线下面积调整至未使用CYP3A4抑制剂时观察到的范围;然而,尚无在接受强效CYP3A4抑制剂的患者中进行这些剂量调整的临床数据。如果剂量减少后达沙替尼仍不耐受,则停用强效CYP3A4抑制剂或中断达沙替尼直至抑制剂停用。在抑制剂停药后,需经过约1周的洗脱期,再增加达沙替尼剂量。
对于成人CML和Ph+ALL患者,如果在推荐起始剂量下未达到血液学或细胞遗传学反应,考虑将剂量递增至每日一次140毫克(慢性期CML)或每日一次180毫克(进展期CML和Ph+ALL)。对于儿科CML患者,考虑将剂量递增至每日一次120毫克。不推荐用于Ph+ALL儿科患者的剂量递增,因为达沙替尼是与化疗联合给药。
对于在推荐起始剂量下未达到血液学或细胞遗传学反应的慢性期CML儿科患者,按以下方式递增达沙替尼剂量:起始剂量40毫克可递增至50毫克;起始剂量60毫克可递增至70毫克;起始剂量70毫克可递增至90毫克;起始剂量100毫克可递增至120毫克。
在临床研究中,通过剂量中断、剂量减少或停止研究治疗来处理骨髓抑制。造血生长因子已用于耐药性骨髓抑制患者。成人和儿科患者剂量调整指南总结如下。
成人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的剂量调整:
如果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0.5×10^9/L或血小板小于50×10^9/L:1.停止达沙替尼,直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大于等于1.0×10^9/L且血小板大于等于50×10^9/L。2.如果恢复时间小于等于7天,以原始起始剂量恢复达沙替尼治疗。3.如果血小板小于25×10^9/L或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0.5×10^9/L复发且持续时间大于7天,重复步骤1,并在第二次事件时以减少的剂量80毫克每日一次恢复达沙替尼。对于第三次事件,进一步减少剂量至50毫克每日一次(用于新诊断患者)或停用达沙替尼(用于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耐药或不耐受的患者)。
如果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小于0.5×10^9/L或血小板小于10×10^9/L:1.检查血细胞减少是否与白血病相关(骨髓穿刺或活检)。2.如果血细胞减少与白血病无关,停止达沙替尼,直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大于等于1.0×10^9/L且血小板大于等于20×10^9/L,然后以原始起始剂量恢复。3.如果血细胞减少复发,重复步骤1,并以减少的剂量100毫克每日一次(第二次事件)或80毫克每日一次(第三次事件)恢复达沙替尼。4.如果血细胞减少与白血病相关,考虑将剂量递增至180毫克每日一次。
如果血细胞减少持续超过3周,检查是否与白血病相关(骨髓穿刺或活检)。如果血细胞减少与白血病无关,停止达沙替尼,直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大于等于1.0×10^9/L且血小板大于等于75×10^9/L,然后以原始起始剂量或减少的剂量恢复。如果血细胞减少复发,重复骨髓穿刺/活检,并以减少的剂量恢复达沙替尼。剂量减少水平:原始起始剂量40毫克可减至20毫克;原始起始剂量60毫克可减至40毫克,进一步可减至20毫克;原始起始剂量70毫克可减至60毫克,进一步可减至50毫克;原始起始剂量100毫克可减至80毫克,进一步可减至70毫克。较低片剂剂量不可用。
对于慢性期CML儿科患者,如果在完全血液学缓解期间复发大于等于3级的中性粒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,中断达沙替尼并以减少的剂量恢复。根据需要针对中等程度的血细胞减少和疾病反应实施临时剂量减少。
对于Ph+ALL儿科患者,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和/或血小板减少导致下一个治疗块延迟超过14天,中断达沙替尼,并在下一个治疗块开始时以相同剂量水平恢复。如果中性粒细胞减少和/或血小板减少持续存在,并且下一个治疗块再延迟7天,进行骨髓评估以评估细胞结构和原始细胞百分比。如果骨髓细胞结构小于10%,中断达沙替尼治疗,直至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大于500/μL,此时可恢复全剂量治疗。如果骨髓细胞结构大于10%,可考虑恢复达沙替尼治疗。
对于患有Ph+CML和ALL的成人以及患有Ph+CML的儿科患者,如果使用达沙替尼出现严重的非血液学不良反应,必须暂停治疗,直至不良反应缓解或改善。此后,可根据严重程度和复发情况以适当减少的剂量恢复治疗。
对于Ph+ALL儿科患者,针对大于等于3级非血液学不良反应(肝功能检查异常除外)的情况中断治疗,并在缓解至小于等于1级时以减少的剂量恢复。对于直接胆红素升高超过机构正常值上限5倍的情况,中断治疗直至改善至基线或小于等于1级。对于AST/ALT升高超过机构正常值上限15倍的情况,中断治疗直至改善至基线或小于1级。对于复发的上述肝功能检查异常,如果在重新开始达沙替尼后此不良反应复发,则减少剂量。剂量减少建议如下:对于非血液学毒性2级,如果尽管进行了对症治疗仍无恢复,考虑中断达沙替尼;一旦恢复至小于等于1级,以原始起始剂量恢复。对于复发事件,以减少的剂量恢复达沙替尼。对于非血液学毒性3级,停止达沙替尼直至恢复至小于等于1级,然后以减少的剂量恢复。剂量减少水平与上述针对血细胞减少的减少水平相同。如果直接胆红素大于5倍正常值上限或AST/ALT大于15倍正常值上限,中断达沙替尼直至恢复至小于等于1级,然后以原始起始剂量恢复达沙替尼。对于复发的肝毒性,以减少的剂量恢复达沙替尼。
在临床研究中,成人和儿科慢性期CML患者继续接受达沙替尼治疗,直至疾病进展或患者不再耐受。在达到细胞遗传学反应(包括完全细胞遗传学反应)或主要分子学反应后,停止治疗对长期疾病结局的影响尚未确定。
在临床研究中,Ph+ALL儿科患者接受达沙替尼治疗的最长持续时间为2年。
FDA,2024.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