口服波生坦,遵循以下剂量推荐。高于每日两次125毫克的剂量似乎并未提供足以抵消肝毒性风险增加的额外益处。
12岁以上且体重大于40公斤的患者:初始剂量为每日两次口服62.5毫克;4周后增加至每日两次口服125毫克。
12岁以上且体重小于40公斤的患者:初始剂量为每日两次口服62.5毫克;维持剂量为每日两次口服62.5毫克。
12岁及以下的患者:剂量基于体重。体重4-8公斤的患者,剂量为每日两次16毫克。体重大于8-16公斤的患者,剂量为每日两次32毫克。体重大于16-24公斤的患者,剂量为每日两次48毫克。体重大于24-40公斤的患者,剂量为每日两次64毫克。
波生坦薄膜包衣片和口服混悬液用片(分散片)应每日两次口服给药。
口服混悬液用片或分散片的一半,应在给药前立即分散于少量水中。
分割后的分散片片块可在20°C至25°C(68°F至77°F)条件下在打开的泡罩中储存最多7天。
如果氨基转移酶水平升高,根据以下建议调整监测和治疗计划。如果肝氨基转移酶升高伴有肝毒性的临床症状(如恶心、呕吐、发烧、腹痛、黄疸或异常嗜睡或疲劳)或胆红素大于等于正常值上限的2倍,则停用波生坦。在此情况下,没有再次引入波生坦的经验。
如果ALT/AST水平大于3倍正常值上限且小于等于5倍正常值上限,需通过另一次氨基转移酶测试确认;如果确认,在成人和体重大于40公斤的12岁以上儿科患者中,将每日剂量减少至62.5毫克每日两次或中断治疗,并至少每2周监测氨基转移酶水平。如果氨基转移酶水平恢复到治疗前值,可以继续治疗或以62.5毫克每日两次的剂量重新引入治疗,并在3天内重新评估氨基转移酶水平。在所有其他儿科患者中,中断治疗,无需事先减少剂量。如果氨基转移酶水平恢复到治疗前值,以中断治疗前使用的剂量重新引入治疗,并在3天内重新评估氨基转移酶水平。
如果ALT/AST水平大于5倍正常值上限且小于等于8倍正常值上限,需通过另一次氨基转移酶测试确认;如果确认,停止治疗并至少每2周监测氨基转移酶水平。一旦氨基转移酶水平恢复到治疗前值,在成人和体重大于40公斤的12岁以上儿科患者中,考虑以62.5毫克每日两次的剂量重新引入治疗,并在3天内重新评估氨基转移酶水平。在所有其他儿科患者中,考虑以中断治疗前使用的剂量重新引入治疗,并在3天内重新评估氨基转移酶水平。
如果ALT/AST水平大于8倍正常值上限,则永久停止治疗。在此情况下,没有再次引入波生坦的经验。
FDA,2025.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