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 2025-12-11 17:15:15 推荐人数: 8

阿法替尼是一种激酶抑制剂,适用于以下病症的治疗:
用于经 FDA 批准的检测方法确认肿瘤存在非耐药性表皮生长因子受体(EGFR)突变的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(NSCLC)成人患者的一线治疗。
使用限制:阿法替尼在肿瘤存在耐药性 EGFR 突变的患者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明确。
用于治疗铂类化疗后疾病进展的转移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。
推荐剂量:40 毫克,口服,每日一次。
肾功能损害: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的剂量为 30 毫克,口服,每日一次。
指导患者在餐前至少 1 小时或餐后 2 小时服用阿法替尼。
基于体外试验数据,阿法替尼为 P - 糖蛋白底物。临床数据显示,与 P - 糖蛋白抑制剂或诱导剂合用可能会改变阿法替尼的暴露量。药物相互作用试验结果证实,P - 糖蛋白抑制剂(如利托那韦)无论与本品同时给药还是在本品给药后使用,均可与本品安全联用。若在本品给药前使用 P - 糖蛋白强抑制剂(包括但不限于利托那韦、环孢素 A、酮康唑、伊曲康唑、红霉素、维拉帕米、奎尼丁、他克莫司、奈非那韦、沙奎那韦及胺碘酮),可能会增加阿法替尼的暴露量,应谨慎使用(详见【用法用量】、【注意事项】和【药代动力学】)。P - 糖蛋白强诱导剂(包括但不限于利福平、卡马西平、苯妥英、苯巴比妥或贯叶连翘)可能会降低阿法替尼的暴露量(详见【注意事项】和【药代动力学】)。
本品与高脂食物同服会导致阿法替尼暴露量显著降低,其血药峰浓度(Cmax)下降约 50%,血药浓度 - 时间曲线下面积(AUC0-∞)下降约 39%。本品不得与食物同服(详见【用法用量】和【药代动力学】)。
在 Ⅰ 期临床试验中,对少量患者研究的本品最高剂量为每日 160 毫克、连续给药 3 天,以及每日 100 毫克、连续给药 2 周。该剂量下的不良反应主要为皮肤疾病(皮疹 / 痤疮)和胃肠道事件(尤其是腹泻)。两名健康青少年(均为混合服药时)各摄入 360 毫克阿法替尼后,出现的药物过量相关不良反应包括恶心、呕吐、乏力、头晕、头痛、腹痛及淀粉酶升高(<1.5 倍正常上限),两名受试者均已从这些不良反应中恢复。
目前尚无针对阿法替尼药物过量的专用解毒剂。疑似药物过量时,应立即停用本品并采取支持性治疗。如有指征,可通过催吐或洗胃清除未吸收的阿法替尼。
腹泻:腹泻可能引发脱水和肾功能衰竭。对于使用止泻药物无效的严重、持续性腹泻,应暂停服用阿法替尼。
大疱性和剥脱性皮肤疾病:0.2% 的患者会出现严重的大疱、水疱及剥脱性病变。若发生危及生命的皮肤反应,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;对于严重、持续性皮肤反应,需暂停用药。
间质性肺病(ILD):发生率为 1.6%。患者若出现肺部症状急性发作或加重,应暂停服用阿法替尼;一旦确诊间质性肺病,需永久停药。
肝毒性:0.2% 的患者会发生致死性肝损伤。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,若发现肝病加重或恶化,需暂停或永久停用阿法替尼。
胃肠道穿孔:发生率为 0.2%。出现胃肠道穿孔的患者应永久停用阿法替尼。
角膜炎:发生率为 0.7%。患者出现角膜炎相关症状时,应暂停用药并进行相关评估;确诊为溃疡性角膜炎的患者,需暂停或永久停用阿法替尼。
胚胎 - 胎儿毒性:孕妇服用本品可能会对胎儿造成伤害。需告知孕妇及有生育潜力的女性本品对胎儿的潜在风险,并建议其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。
最常见的不良反应(发生率≥20%)为腹泻、皮疹 / 痤疮样皮炎、口腔炎、甲沟炎、皮肤干燥、食欲下降、恶心、呕吐和瘙痒。
尚未明确。
片剂.
需在 20℃~25℃(68℉~77℉)条件下贮藏;短途运输时,允许在 15℃~30℃(59℉~86℉)温度范围内存放。